未获授权的影音产品 家中下载也有侵权之虞
2009-07-21 10:31:01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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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网络下载和在线观看正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然而,侵权案件也接踵而至。近年来,国际唱片公司、电影制片公司先后向国内各大网站非法提供其版权影音制品下载开刀。而获得相关作品发行权的国内知名影像制品发行商也是接连出手,在全国开打维权官司。网民不禁要问,享受这些“免费的午餐”究竟合不合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免费下载未获授权的影音产品,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是可以明确“定罪”的侵权行为,即便在家下载也不例外。虽然目前司法实践难以做到全部究责,但罚不责众不代表免责。
-案例回放
案例1:链接提供免费下载“迅雷”侵权赔15万
由于被知名网站迅雷网“偷偷链接”了可以免费下载的电影《伤城》,以60万元买下影片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的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优度公司)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告上法庭,要求迅雷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迅雷辩称其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并没有实施侵权。2008年5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定迅雷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判决,据此法院支持了优度公司的诉求。
据中国法院网
案例2:利用P2P向用户“卖歌”收费网站构成侵权
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公司(下称“飞行网”)向用户提供一种名为Kuro(酷乐)的P2P下载软件,该软件使用者只需每月向飞行网缴纳20元,便可下载数十万首歌曲,而其中大量歌曲并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为此,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公司(下称“步升公司”)便以自己拥有版权的59首歌曲被侵权为由将“飞行网”及Kuro软件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2006年12月20日,北京二中院判决认定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据《北京青年报》
案例3:在线热播盗版大片中凯状告飞天网景
2007年1月,广东中凯公司发现甘肃省飞天网景公司在其“西部宽影”网站上,未经许可即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而中凯公司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凯公司状诉飞天网景,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2008年11月14日,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就在双方代理律师在庭上展开多回合激辩的同时,两公司高层于庭外通过协商,对包括《无极》、《亮剑》等11部涉嫌侵权影片的在线播放权达成了付费购买合作方案,中凯公司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合议庭经评议后,准予撤诉。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泓违
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雅娟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方
主持人:眼下,国内提供图书或影音文件在线浏览或下载的网站不胜枚举,“拿来主义”早已司空见惯,很少有人会考虑这是否属于侵权?
王方:实际上,网络下载侵权引起纠纷更多的是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下载侵权已经构成了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下载网络传播的影音作品进行免费收看或者收听,一度引起电影制作人和音乐著作权人的强烈不满,上述案例即如此。因为这种免费的下载严重影响了录音制品的销售和电影的票房收入。如果提供这些作品的网络服务商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没有经过唱片录制者和电影制作者的授权擅自将这些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免费使用,则构成了侵权,其涉及到被侵权的权利至少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马雅娟:关于这个问题,早在2004年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曾明确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都是侵权行为,包括音乐作品。”这是国家版权局首次对此表态,由此可以断定,在网上下载音乐属于侵权行为。而根据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说要对个人下载者和单位下载者进行区别对待,《条例》对临时复制也未作规定,但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裁决的话,个人下载者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下载,应该属于侵权行为。当然,个人在家里的电脑上下载影视、音乐、文字、图片等作品,看完后删除,可不视为侵权,但如果在办公室,这样的行为就可能导致侵权——因为很有可能有同事和你一起观看,这就涉嫌传播(给第二人观看就算是)。
杜泓违:我认为从网上下载影音作品构不构成侵权,关键看下载者下载之后去做什么。如果只是用于个人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会给下载者带来任何收益,那么这种下载就不能构成侵权。对侵权的裁定会有很多例外情况,其中包括教育使用、国家公共事业使用、个人非经营性使用等。因为网站是个公共平台,任何非经营性的作品下载行为不能视为侵权。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到商店买衣服,只要按价付费就好了,如果说是免费赠送的,就可以白拿,至于这个衣服是不是侵占了别人的品牌,和消费者没有关系。但如果拿下载作品来经营,比如说用于网吧、 KTV经营使用,这样就属侵权。我想有上网下载经历的网民应该都持这种观点。
主持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3.38亿,居全球第一。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网民都有上网下载免费音乐电影的经历,有网民表示,即便网上下载属于侵权行为,但所谓罚不责众,因此结果可能是“不予追究或不能全部追究”。
王方:是的,侵权行为好认定,但要追究每个下载者的法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互联网的特点是弗远无界,究竟谁下载过网上作品,不动用警力很难查清,而以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为由,还不能动用警力调查取证。如果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从网上免费下载他人作品构成违法的话,这将是无法执行的法律。法律应直接追究违法的源头——互联网站的法律责任。而网民下载他人作品,是使用网站提供的合法功能,和读书看报没有区别,因此不能追究网络受众的法律责任。除非网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放置在自己的博客上再次传播,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使用,否则就不能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马雅娟:当然,罚不责众不代表免责。目前相当一部分音乐、影视及其他网络产品下载网站都没有取得著作权许可,但由于网络“共享”理念比较流行,而上网大多数只是个人行为,因此一段时间内网络下载矛盾处于隐性,且规模小的状况,导致初期版权人考虑到时间、人力成本的付出而没有选择维权,也使得这方面问题未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
主持人:尽管国家为网络传播设定了法律“红线”,但网络的特殊性,使其披上了所谓“资源共享”的外衣,让人觉得自有其“合理性”,就像很多网站以“被动接受网友通过P2P工具上传侵权作品”为自己推责。
杜泓违:简单讲,P2P技术软件较之传统下载方式,用的是一种“传销”的方式来达到共享,也就是说,用户下载的同时也在上传,并不占有网站的自身流量。它的特点就是用户越多,下载速度越快。目前,较流行的类似下载软件有电驴、比特精灵、迅雷、网际快车等,其中,迅雷发展速度最引人注目。调查显示,电驴、迅雷等在国内均有收集和发布各种软件和影视资源的网站,当中超过80%是来历不明的盗版侵权的内容,网民乐于使用P2P进行下载,很大原因与这些免费的盗版内容有关。而现在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侵权下载网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网站经营者怀有侥幸心理,想利用“潜规则”,如认为P2P下载过程中,文件的传递不通过网站而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网民也认为自己是“最终用户”,并非商业目的使用,因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在国内的判例中,网站极少能通过“避风港规则”而规避责任。而对于最终用户而言,国外立法中已有直接追究最终用户刑事责任的范例,特别是类似于迅雷的P2P方式下载。目前,国内也有类似案例出现。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出现,追查非法下载的责任变得越发困难。很多网民几乎是在无意识中当了侵权者,还“成全”了更多的人继续侵权。因为这一技术的核心是互为服务器。有了这一技术,每个私人电脑都可能成为服务器。非法下载从集中到分散,为管理加大了难度。
马雅娟:从法理上看:P2P下载技术所引发的版权之争的本质是科技的先进性与法律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但“技术手段、法律手段永远是第二位的,人的自觉才是第一位的。”开放、自由是互联网的精神,但是这种开放与自由需要在规则的控制之下。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更新法律,但不会有哪一部法律可以涵盖世间万千纠纷的解决路径;高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孕育奇迹,也可以成为潘多拉的盒子,我们可以依靠技术来为今天的网络侵权制造壁垒,但永远有新的“智慧”可以破解今天的壁垒。有形的是法律与技术,无形的是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