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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光:网络著作权特点和运营商法律责任
2009-12-18 12:55:33 来源:版权网 网友评论 0

                                                   

上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教授
 

   (版权网 许遐/文)2009年12月17日,盛大文学联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全国工商联书业商会在京召开了“网络文学版权研讨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教授就《网络著作权特点和运营商法律责任》进行了发言。
 

吴伟光教授发言如下:
 

    版权刚才也提到了,为什么计划经济没有版权,版权一个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市场手段使得作者得到回报,这就意味着要把你的作品变成商品来销售,那这样的话就必须得怎么样?稀缺。如果不稀缺的话就不是商品,不是商品的话就不会到市场上面拥有。而我们版权法有300年的历史,历史一直是稀缺的,刚才说了图书、图解,CD,他们都是稀缺的。所以说稀缺是版权里面重要的制度。如果不保持稀缺性,比如我们举个例子,如果像现在刚才说的广播组织,他们为什么要交版税?因为他们已经有稀缺性,如果走另外一条商业途径,走就以,你就直接向版权商付钱。比如去年,音乐产品在市场上,网络上被盗版的情况也非常严重,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在中国北京电信,去年一年一个月产品收入一个公司160个亿,因为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制造稀缺,你不交我服务费我不给你产权证,这就是他可以挣钱的原因,因为他一直维持着版权的稀缺性,一直按照这个规律在运行。
 

    第二个问题,版权他是个专家性法律,就是版权从古到今一直是专业人员的法律,不是个人的法律,不是作者的法律,也不是消费者的法律,也就是说版权人,作家通过网络公司或者我们传统的出版商或者我们说的作协等等一些机构代理行使职责,只有在最近的一段时间才直接向消费者起诉侵权。所以版权应该是专家性法律,最近位置还是这样,这就意味着要想版权人自己维权或者让消费者每个人追究法律,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也是不现实的。回到一个问题,为了维持版权的一种稀缺性,为了保持版权的专家性特征,必须有什么?开门人帮我们解决,开门人在网络时代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你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像搜狐、新浪、百度、Google,要么我们共同挣钱,一同制造稀缺,如果不走这个路,说我现在是大众媒体,别人免费使用,那就转到另一个对象,就像现在的广播组织一样,比如最近像Google,他的音乐就走这条路,他说我向音乐版权人买来,买来我向大家免费给,但是我通过其他的渠道挣钱,可以。也就是说像刚才讲的承担责任的问题,不管责任任何形态,如果现在不能使作品有足够的稀缺性,那这个就是坍塌的,这个作品就不想要了,如果想要的话,国家的行政机关必须解决稀缺性,不解决的话作品卖不出去,卖不出去版权人想要挣钱,那是不可能的事。
谢谢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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